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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新增合會、旅遊、人事保證等章節;權益有保障、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身分法益若受侵害;均可求償,新修正的民法債編及其施行法,已開始生效施行。由於民法債編是財產法的根本大法,其中新增訂的合會、旅遊、人事保證等章節,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和個人權益保障更有絕對關聯。新修正內容施行後,與現行做法有許多差異,諸如當保人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當會首會員晚交會款有代給付義務,以及會首倒會時的處理程序等等。民法債編去年四月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特別於施行法選定今年五月五日作為施行日。其中有一條涉及公證人部分,因公證法尚未修正通過,立法院日前又臨時通過補救措施,在施行法附加條件延後施行。新修正施行的民法債編,變動的幅度鉅大,對民眾權益的影響相對也擴大不少,除了修正原有的廿四種典型契約,另外增訂旅遊、合會及人事保證等三種典型契約,以符合時代潮流及現實社會需要。舉例來說,目前很多契約均要求保證人預先拋棄一切權利,但債編保證一節新修正為「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如此一來可大幅減輕保證人的責任,銀行在求償時就不能直接向保證人求償了,必須先向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結果後,才能轉向保證人求償。另外,過去替人做保「幾乎要保一輩子」,但新制施行後,人事保證約定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也要縮短成三年,約定期滿後當事人得更新,且不得超過三年。至於沒有約定期間的,保證人於法定的三年有效期間內,得隨時終止,但終止時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有關民間合會,也增訂許多新規矩,來會要訂立書面「會單」,並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製作繕本,交給每一位會員一份,以杜絕冒標及虛設會員之流弊。會員逾期未繳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但可以向對方請求附加利息;會首非經全體會員同意,不可將其權利義務轉讓於他人;會首如果倒會,為保障未得標會員權益,每期死會者還是要交付會款,平均分配給未得標之會員,但也可以另行約定方式。強化人格權的保護,也是此次債編新內容的一大特色。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保護的人格權,原僅限於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四項,明天起實施的內容,增訂信用、隱私、貞操、其他人格法益及基於父母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都列入保護範圍,若受到不法侵害,都可以提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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