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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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車禍失去記憶,性情變得和善溫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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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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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news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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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王文傑╱花蓮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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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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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張芳榮、簡銘柱/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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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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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親朋好友的外遇,也能賺外快嗎?最近網路上有一則留言,標明只要檢舉親友劈腿,就有1萬元獎金,還幫您全程保密,但東森新聞找到留言源頭才發現,這是徵信社的廣告,徵信社員工坦承,並非檢舉就有錢,徵信社要接到案子才算數,而這種找案子的手法,被同業痛批,非常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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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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